梁王、趙王,國之近,貴重當時。裴令公歲請國租錢數百萬,以恤中表貧者。或譏之曰:“何以物行惠?”裴曰:“損有,補不足,天之道也。
君之丧三日,子、人杖,五日殡,授大夫妇杖。子、夫寝门之外,寝门之内之;夫人世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则去杖,国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则去杖。大于君所则辑,于大夫所杖。大夫之:三日之朝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夫有君命则杖,大夫之则辑杖;内为夫人之命杖,为世妇命授人杖。之丧:二日殡,三日而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命夫人之命大夫,于大世妇之命如夫。子皆杖不以即位。夫士哭殡则,哭柩则辑。弃杖者,而弃之于隐。
山司徒前選,殆周遍百,舉無失才。所題目,皆如言。唯用陸亮是詔所用,與意異,爭之不。亮亦尋為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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