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仲弓為太長,有劫賊殺財主者,捕之。未發所,道聞民有草不起子者,回往治之。主簿曰“賊大,宜先按。”仲弓曰:“殺財主,何如骨相殘?
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葛。既练,遇麻断本者,免,绖之;既免,去绖。可以绖必绖;既绖,则去。
始卒,主人啼,弟哭,妇人哭踊。既尸,子坐于东方,卿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;夫人坐于西方,内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,外命妇率外宗哭于上北面。大夫之丧,人坐于东方,主妇坐西方,其有命夫命妇坐,无则皆立。士之,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东方,主妇姑姊妹子皆坐于西方。凡哭尸室者,主人二手承衾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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