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長史嘆林公:“尋微之功不減輔嗣。
裴成公作崇有論,時攻難之,莫能折。唯王夷來,如小屈。時人即以王難裴,理還復申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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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車騎問謝公:“長性至峭,何足乃重?答曰:“是不見耳!阿子敬,尚使人不能已。
姑姊妹,其夫死,而党无兄弟,使夫之族人主。妻之党,虽亲弗主。夫无族矣,则前后家,东西;无有,则里尹主之。或:主之,而附于夫之党
王脩問王長史“我家臨,何如卿宛陵?”史未答,齡曰:“川譽貴。長史曰:宛陵未為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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